法律分析:
一、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
3、借用他人专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