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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停止侵权后,能否再次针对同一商标提起诉讼?

来源:兜白养生

商标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后再次起诉可以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时,需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此外,《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当事人可申请再审的情形。商标侵权的原因包括高额利润诱惑、法规缺陷与执法不力、消费者偏重品牌而忽视产品本身。这些因素导致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法律分析

一、商标侵权判决停止侵权后再次起诉可以吗?

1、判决了就不能再起诉了。

2、如果判决书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

3、如果被告不给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6、《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7、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二、商标侵权原因

1.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国际品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高额利润。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

2.现行法规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法规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

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

3.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实,社会发生了分工,商标开始异化,“PRADA”、“LANCOME”等一些国际知名企业认为设厂不经济,便把加工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生产者,公司则全力创立品牌,并且也不一定做整个市场的营销。但一些消费者只重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和内涵,从而导致一些打擦边球的产品得以在市场上走俏。

结语

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一旦生效,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起诉的。但如果判决书存在错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需要得到人民的准许。一旦判决、裁定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果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商标侵权的原因包括高额利润的诱惑、法规缺陷和执法力度不够、消费者偏重品牌而忽视产品本身。这些因素导致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章 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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