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立即执行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后才执行,没有具体的规定时间。在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后,需要报最高人民进行死刑复核,由最高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再由高级人民交付原审人民执行。而原审人民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核准。高级人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