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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查报告

来源:兜白养生

第一篇: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家地矿及财政部门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向采矿人征收的一 种费用。目的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并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矿产资源补偿费

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 权益。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_补偿费费率_开采回收率系数。

按矿区。如果矿区存在跨省,由国土资源部定。 得50%,返地方50%。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国家专门确定了费率

(1)费率表中所列的地热是指地壳内岩石和液体(液、气相)中能被人类社会经济合理开发出来的热量,共分为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的岩浆型五种类型。凡开采这些地热类型中一种的采矿权人,都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2)费率表中所列的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是按使用的性能划分的。只工开采的矿、石、粘土等矿产资源是用于费率表中规定的用途,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或加工后销售的,采矿权人都须缴纳矿产资补偿费。

(3)费率表中的砖瓦粘土等个别矿产资源无市场价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实施办法时,按照实际情况及出具体规定。

(4)费率表中未列出的非新发现矿种,均比照相应矿种大类或其用途确定其费率。

功能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实施《矿产资源法》有关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规定而由矿山企业缴纳的一种费用,是在经济上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本形式之一。征收资源补偿费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合理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征主体为采矿权人;计征对象为不同矿经过开采或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矿产品(原油、原煤、原矿或精矿);费基则是矿产品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的计算:凡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征收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产品的,按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资源补偿费标准按矿种分别以销售收入的0.5%~4%的费率计征。资源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下式算得: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_补偿费费率_开采回收率系数。式中:开采回收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1]

第二篇: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一般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其计算方式为: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_入补偿费费率_开采回采率系数

其中:补偿费费率为0.5%―4%平均为1.18%。

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实际开采回采率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与其他矿产有所不同。其计算公式为: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品销售收入_补偿费费率率_回采率系数_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

(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为65%一78%)。

(二)主要减免优惠

1.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2)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2.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1)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2)开采末达到工业品位的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3)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4)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性亏损的。

3.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投资开采回收非油气矿产资源主矿种之外的共、伴生矿的,享受减半缴纳共、伴生矿产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利用尾矿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用先进技术使国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得到开发利用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的。

4.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与中方探矿权人及采矿权人合作进行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与开采,通过技术投入使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的,享受减半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3年。对高于国内同类企业水平多开采出的矿产品部分,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外国企业及其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代表处到西部地区投资开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非油气矿产资源的,享受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5年的。

矿业权使用费

(一)一般规定

1.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1个勘查年度至第3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二)主要减免优惠

1.在中国西XX、确定的边远贫困地区和海域从事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可以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

(1)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

(2)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开发;

(3)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矿产资源开发;

(4)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2.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减免按以下幅度审批。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以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个勘查年度可以减缴25%。

(2)采矿权使用费:矿山基建期和矿投产第1年可以免缴;矿山投产第2至第3年可以减缴50%第4至第7年可以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以免缴。

3.外商到西部地区以独资方式或以与中方合资、合作的方式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除享受国家已实行的有关优惠外,还可享受免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1年,减半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2年的。

探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矿区使用费

在中国境内(包括内海、领海、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按规定应当缴纳矿区使用费(不再交纳资源补偿费)。费率为1%。12.5%。

第三篇:关于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审计工作的通知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济宁市财政局

文件

济国土资发〔2014〕42号

关于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价款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我市各级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配套规章制度,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征收管理,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但个别县市区补偿费、价款征管工作仍存在着征收不到位、入库不规范、截留挪用等问题。今年5月上旬省审计厅将对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进行专项审计,为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征,做到应收尽收。要规范建全补偿费、价款征收台帐,加

强对矿山企业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补偿费、价款征收管理的检查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价款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5月10日前缴清,拒不缴纳或不依法足额缴纳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对补偿费、价款入库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上缴金库,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替。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审计工作,抓紧时间进行整改,确保审计不出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将于近期对各县市区补偿费、价款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一四年的矿产资源开采补偿费,以助我场能尽快地恢复生产为谢。

特此

台江县台拱镇长东街村青XX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五篇: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的设置

矿产资源补偿费会计科目的设置

201XXXX1217 8:45

为了反映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缴纳情况,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企业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而发生和归集的进入期间费用的相关费用,贷方反映结转进入“本年利润”科目,作为抵减项的内容,期末应无余额。同时,为反映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结算情况,企业还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由于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费,而不是一种税,所以不能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进行核算,要单独在“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反映。该科目也属于负债类科目,贷方反映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借方反映实际已经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若有贷方余额,表示存在欠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若有借方余额,表示实际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际上缴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借记

“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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