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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欺诈罪的法律要件是什么?

来源:兜白养生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透支数额较大,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采用虚构或隐瞒事实的手段骗取财物;行为人为自然人,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行为不同,犯罪故意也不同,如使用伪造或作废信用卡需明知其伪造或作废。透支区分善意与恶意,取决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法律分析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透支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拓展延伸

信用卡欺诈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是什么?

信用卡欺诈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是根据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定罪标准包括以下要件:1.故意使用伪造、盗窃、失窃、虚假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交易;2.故意伪造、篡改或盗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3.通过欺骗、虚假陈述或其他欺诈手段获取他人的信用卡信息。量刑准则则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定,可能包括罚款、监禁、缓刑、社区服务等。在考虑量刑时,法庭通常会考虑犯罪的严重性、被告的前科记录、是否有悔罪表现等因素。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确定。

结语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的方式,骗取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侵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财产所有权。主观上需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信用卡欺诈罪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一般包括故意使用伪造、盗窃、虚假的信用卡信息进行交易,伪造、篡改或盗用他人信用卡信息,以及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量刑考虑犯罪严重性、前科记录和悔罪表现等因素。请注意,具体的定罪标准和量刑准则应根据当地法律规定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一条 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五张以上不满二十五张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张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张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伪造信用卡二十五张以上的;

(二)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张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条所称“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以信用卡被伪造后发卡行记录的最高存款余额、可透支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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