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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人保证金,应该如何解决

来源:兜白养生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应经严格审核后,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决定书。机关应在三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决定书,并要求其在书上签名、捺指印。

法律分析

决定机关没收取保候审人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根据法律规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

拓展延伸

解决保候审人保证金被决定机关没收的争议

解决保候审人保证金被决定机关没收的争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仔细审查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以确定决定机关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来没收保证金。如果决定机关的行为合法,那么保候审人可能需要寻求其他途径来争取保证金的返还,例如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另外,保候审人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以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如果决定机关的行为被认定为不合法,那么保候审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追回保证金,并可能获得相应的赔偿。综上所述,解决这一争议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依据、途径选择和法律援助等因素,以确保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保候审人保证金被决定机关没收的争议是复杂的。需审查法律依据,确定没收是否合法。如合法,可考虑行政诉讼或复议。可寻求法律援助获取专业建议。若行为被认定为不合法,可采取法律手段追回保证金并获赔偿。综上,需综合考虑法律依据、途径选择及法律援助,保护保候审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五万元以上保证金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被取保候审人在逃或者具有其他情形不能到场的,应当向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宣布,由其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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