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程序是:1、申请: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以下文件和证明:(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3、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公民可以有条件去国外注册结婚,但是两个我国国内居住的公民,不可以到外国注册登记结婚。 根据《 民法典 》和民政部《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 (厅办函 [1997]63号)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或者与定居外国的中国人结婚,可以在外国办理结婚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1种观点: 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程序是:1、申请: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以下文件和证明:(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3、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居民、澳门居民、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申请结婚登记的程序是:1、申请: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应持有以下文件和证明:(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2、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3、登记: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登记结婚在内地是不会有记录的.除非当你要申请单程证到定居 或要借助用夫妇团聚理由申请探亲赴港 这时候才必须提供在的结婚证书证明 当提供了证明文件后 内地有关部门才有你是已婚的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姻登记处是在城市市区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民政部门,在农村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后,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即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否则不予登记。当事人如不同意登记机关的决定,有权提请上一级主管机关解决。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2种观点: 婚姻登记机关不是民政局,是民政局的下属单位。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出台的条例来看,婚姻登记机关隶属于民政局,两者是同属一个地点办公的。男女双方想要离婚的,一般是在民政局隶属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机构,属于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民政局和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政局是主管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管救灾救济、双拥优抚安置、民间组织管理、基层政权建设、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区划地名等工作;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是民政局的下属部门,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流程可以概括为三个步骤:男女双方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以及审查后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准发结婚证。首先确定前往哪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然后进行预约,在预约当天带上相关证件材料和结婚照前往民政局。将材料递交给工作人员后等待审核,等待填写结婚登记表格、结婚登记声明书之后拿证即可。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