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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是否有禁渔期

来源:兜白养生
第1种观点: 公海有禁渔期。禁渔期是指规定的禁止或者是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亲体是捕捞资源的基础,过少必然对后备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规定亲体进入产卵期后为禁捕期。稚、幼鱼是捕捞资源的补充来源,成熟后构成补充群体,是捕捞丰歉的决定因素,因此多将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国际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邻水域对某些捕捞对象,如鲸类、堪察加蟹等,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上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禁渔期。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每年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任何人在规定的海域内捕鱼称为休渔。休渔可以让海洋中的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对鱼类的生长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 各海区、水域,每年都不是固定的。休渔期就是禁渔期,它根据水生资源的生长、繁殖季节习性等,避开其繁殖、幼苗生长时间,用以保护资源。另外还有禁渔区,那是常年不允许捕捞的,主要是繁殖场或越冬场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2种观点: 公海有禁渔期。禁渔期是指规定的禁止或者是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或繁殖,同时为水生物休养生息,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一、电鳝鱼如何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电鳝鱼,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1、客体不同。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水面或他人承包的中,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并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盗窃罪论处;3、主体不同。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4、犯罪对象不同。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二、根据非法捕鱼的行为量刑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渔业法》第三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种观点: 一、禁渔期是多久1、禁渔期是4个月。禁渔期每个省市实施时间是不一样的。像广东省、浙江省部分地区从3月初就开始实施禁渔期,而湖北省、山东省等地则从4月初开始实施禁渔期。所以禁渔期并不是全国统一实施的,但一般来说都会从每年的春季开始实施也就是三四月。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禁渔期持续到什么时候禁渔期持续至6月30日24时,部分地区会持续到7月31日。禁渔期间,禁止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类型作业。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内陆水域禁渔规定的,渔业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实施禁渔期制度是国家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广覆盖的“禁渔期”宣传活动,全力营造“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良好氛围。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重点打击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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