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写明接受申请的领导,正确阐述自己的理由和困难。2.表达自己对领导的感谢。3.写清申请人的姓名,以及申请时间。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3种观点: 申请条件:本辖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本辖区常住人口(以农村人口为主)进行救助。申请材料:1.《xx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收原件;2.《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申请书》,收原件;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5.受灾情况证明照片,收原件;6.申请人粮食直补账号,验原件收复印件。办理程序: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2.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由村组联评小组对拟救助名单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或评议不能成立的,经办人在《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3.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民政局;4.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对受灾对象进行抽查,并将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村、社区及镇、街道进行两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