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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申请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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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介绍自己的家庭情况。2.描述当时的受灾情况。3.总结自己的经济损失。4.写出自己的困难,恳请救助。法律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受灾地区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事处审核,报县级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写明接受申请的领导,正确阐述自己的理由和困难。2.表达自己对领导的感谢。3.写清申请人的姓名,以及申请时间。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第三条 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第四条 乡镇、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3种观点: 申请条件:本辖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本辖区常住人口(以农村人口为主)进行救助。申请材料:1.《xx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收原件;2.《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申请书》,收原件;3.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4.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5.受灾情况证明照片,收原件;6.申请人粮食直补账号,验原件收复印件。办理程序: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2.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由村组联评小组对拟救助名单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或评议不能成立的,经办人在《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3.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民政局;4.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对受灾对象进行抽查,并将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村、社区及镇、街道进行两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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